勞動合同,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,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。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,應當遵循平等自愿、協商一致的原則,不得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。
1、“經濟補償金”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(guī)定,行使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,但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。既為“補償”,就不具有懲罰性質,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根據四十七條的規(guī)定。
2、“經濟賠償金”,是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,除支付經濟補償金外,還須再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的賠償金,這是針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所作的一種具有懲罰性的經濟制裁。
二者區(qū)別主要是:
A、一是前提不同,補償金的前提是合法解除;賠償金的前提是違法解除。
B、二是法律后果不盡相同: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后,勞動者不享有選擇權即可以選擇繼續(xù)履行合同或是接受補償金;而違法解除合同,勞動者具有二者的選擇權,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。
C、三是計算標準不同,補償金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,按工作年限來計算;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。
D、四是范圍不同。不論是合法解除還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,除本法特別規(guī)定的除外,用人單位均需支付補償金,而經濟賠償金只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,合法解除不能要求二倍的賠償。